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本科教学的正常秩序和教学工作严肃性,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学服务人员等参与教学工作的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相关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坏公共财产,伤及人身安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各级教学单位、服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强化敬业意识,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规范各教育教学环节工作,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联合调查组,对教学事故开展调查、核实和提出处理建议。联合调查组一般由教务处、人事处、评估与督导办公室、监察处与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成员7-13人组成,由教务处质量科负责联合调查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教职员工及各二级部门在本科教学及相关工作中违反教育教学规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损失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六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三个级别:
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Ⅱ级:严重教学事故;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1.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15分钟及以内,且事前未告知安排本人上课或监考的学院教务办并得到批准的;
2.未按照学校调停课管理办法,履行申请、批准手续,私自调课、请人代课的;
3.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随意减少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训)内容与教学学时的;
4.在授课、考试等教学活动中违规使用通讯工具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因非不可抗力原因离开教室达15分钟及以内的;
5.私自找人代监考,且未向安排本人监考的学院教务办申请并得到批准的;
6.考试期间,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或向考生提示或暗示作答,或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未按有关考试规定和要求处置试题与答卷,造成不良后果的;
7.考试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超过规定时间不录入考试成绩,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或录入考试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的;
9.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疏漏导致发生一般的管理、服务事故,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的;
10.其他经教学事故联合调查组共同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Ⅲ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1.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15分钟以上,且事前未告知安排本人上课或监考的学院教务办并得到批准的;
2.在授课、考试等教学活动中,因非不可抗力原因离开教室达15分钟以上的;
3.未按照学校调停课管理办法,履行申请、批准手续,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擅自缺课、停课一节课及以上的;
4.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
5.在命题、阅卷和监考工作中,有舞弊行为,造成严重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6.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或对考试违纪行为作伪证的;
7.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不负责任导致发生情节严重的管理、服务事故,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8.其他经教学事故联合调查组共同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Ⅱ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表、散布意识形态过激与不当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传播宗教、黄色淫秽思想和物品,违背社会公德、败坏师德师风,煽动学生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或发生过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利用命题、阅卷和监考工作之便,参与考试舞弊活动造成重大事故和广泛影响的;
3.未按照学校调停课管理办法,履行申请、批准手续,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三节课及以上旷教;
4.篡改学生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据的;
5.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
6.不按规程操作,不负责任,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7.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不负责任导致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管理、服务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8.其他经教学事故联合调查组共同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Ⅰ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知情人、相关学院或部门应立即向教务处质量科报告。教学事故联合调查组启动调查程序,向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下达调查函。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事故责任人根据调查函的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教学事故详细情况说明、证明材料、个人认识和检查,说明材料应明确列出各责任人,不能以单位或集体代替责任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牵头会同有关人员组织调查,事实与责任清楚后,形成并提交单位事故调查报告(附相关佐证材料),并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应条款提出学院或部门初步处理建议,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教学事故联合调查组。
第十二条 调查程序完成后,学校教学事故联合调查组研究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供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依据事实,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初步认定教学事故级别,对教学事故提出处理建议方案。处理建议方案须由联合调查组参会成员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到会成员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和批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如下:
1.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取消当年的评优、评职资格;给予学院或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1000元绩效津贴。
2. 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取消当年的评优、评职资格,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视其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处分期为六个月)。
3.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取消当年的评优、评职资格,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者降低1-3级岗位等级或撤职(含是否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解聘、开除处分,行政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处分期为二十四个月。
4. 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若再发生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直接按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一年内曾发生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若再发生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或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直接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一年内曾发生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若再发生任何级别教学事故,直接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从重处理。
5.因教学事故,给与行政处分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按照重庆市及学校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6.在国家和重庆市的各类教育考试中,若有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参照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规,追求当事人法律责任。
7.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存档;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文件分别记入教师(含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五条 建立复议、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可向学校有关主管复议、申诉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诉申请。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工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或申诉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学校工会申诉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诉申请后,按照申诉委员会工作程序开展复议、申诉处理工作,并原则上在接受复议和申诉申请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义务向学院或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教学事故。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7年10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