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和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效。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应按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学校考试委员会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及教务处长领导下,依照本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一)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学生处、团委以及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的相关学院行政领导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学校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调查、核实、认定、上报考试中发生的重大和疑难事件。
(二) 各学院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管理规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有关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一) 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学院情况研究和落实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安排和措施;
(二) 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 学生动员会。通过不同形式,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本管理规定的第七、八、九章等。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使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使学生逐步养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时间
(一) 学校组织的考试,其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和教学计划进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考试时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依据课程考试管理权限进行安排。
(二)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其时间根据全国或全市统一安排进行。
(三) 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进行安排。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在向教务处报告后,主考教师最多可将考试时间延长30分钟;上机时间一般为60分钟,口试时间每位考生须安排20分钟左右。
第七条 考试组织
(一) 全国(或全市)性的考试及学校确定的“教考分离”课程,由学校统一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各学院负责监考任务的落实。
(二) 原则上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通识课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考核,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安排。
(三) 由学院组织安排的考试须在考试前5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再行组织安排,以便教务处安排有关人员巡视及统计考试工作量。凡未按规定报送考试安排表,其考试工作量由学院自行承担。
(四) 由学院组织安排的考试,需使用公共教室或公共实验室进行笔试或实作考试的,必须提前向教务处申请调用,并由教务处登记考试时间、地点,安排有关人员抽查巡视。
(五) 学生所修课程如考试时间冲突,必须先参加当期必修课程的考试,其余课程均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八条 监考与巡考
(一) 所有考试(免监考考试除外)都要安排人员负责主考和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主考。每个考场一般应安排监考教师若干名。原则上笔试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与监考教师的数量之比例一般应为20:1;开卷考试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与监考教师的数量之比一般应为30:1。
(二) 监考教师必须是重庆工商大学的正式在职职工,必须参加统一的监考培训。未经培训者以及职工家属和亲属,不得参加监考。
(三) 无论是统一考试还是非统一考试,在学生参加考试前3个工作日,各学院须向教务处提交巡考人员安排表。
(四) 根据巡考安排,教务处、各学院和部门领导必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并做好巡考记录。
第九条 试题与试卷管理
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学院应对试卷规范管理,加大教考分离的力度。
(一) 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或与之有关的内容。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包括考前勾划重点、暗示命题范围等)问题,一经发现,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二) 教务处、各学院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有关课程教与学的情况。
(三)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阅卷组长或阅卷教师直接交课程管理单位统一登记、封存。保存期限超过规定时间的试卷,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统一由教务处组织集中销毁。
第四章 考试方式、命题与制卷
第十条 考试方式
(一)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
(二) 课程考核一般采用闭卷笔试。部分课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由课程管理学院确定考试方式,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三) 开卷考试的课程,其命题应为综合性题目,重点考察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知识的应用能力。开卷考试也应定时完成,时间一般限定在120分钟。学生在参加开卷考试过程中只能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书籍。不准借用或复印他人笔记和复习资料。开卷考试课程的试卷与闭卷考试课程的试卷在管理上相同。各学院安排的开卷考试的时间、地点必须在教务处备案。
(四) 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需要课程管理单位领导同意。对一位学生进行考试时,至少有2名专业课程老师在场。考试结束后,需要将学生口试记录或录音作为答卷交课程管理单位保存。口试题目随机抽取,原则上每生一题。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
(一) 试题(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 对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内容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课程归属教研室主任审定。
(三) 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且相同题目不超过10%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选用;期末考试试卷或补考试卷由试卷印制单位随机抽取。
(四) 根据需要,部分课程的命题,将组织命题小组完成,或聘请校外专家命题,或使用全国、省(市)建立的题库组题。
(五) 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内将学院审定的试卷装袋密封并将试卷袋上的各个项目完善签字手续后提交教务处。命题袋上规定项目填写不完整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应分清责任。
第十二条 制卷
试卷制作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 原则上采用统一制卷,专人管理、集中领取。
(二) 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版面格式要规范,项目齐全。试卷要求用打印机打印,图表准确,无漏页漏项。
(三) 试卷上的所有文字须采用仿宋四号字,且统一使用标准简化字(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包括实验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的考试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记载。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0。实验课、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强的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计分。
第十四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平时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的综合考查)和期末(或课程结束)的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20%,期末(或课程结束)的考试成绩一般为80%。未经教务处认定及备案的成绩折算办法,一律无效。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总成绩应随参与考试的学生人数呈正态分布。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等课程的成绩评定,按《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阅卷教师应当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工作,由任课教师或指定人员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签字后与原始材料报课程归属学院存档。根据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管理权限要求,任课教师或指定人员应在所有课程考试完成后一周内完成成绩录入并认真核对,保证学生成绩登录不出任何差错。原则上,教务处在所有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后,关闭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成绩。
未按时录入成绩的课程,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第十七条 学生可通过网络查询本人成绩。
第十八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课程归属学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销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成绩记分册和考试成绩统计表要严格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核查试卷。学生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之前1周内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汇总查卷情况后,与课程归属学院共同核查试卷。经核查试卷,确系有误,经学校主管教学校领导签字后生效,由教务处进行成绩更正。
第二十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办主任或教学秘书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私自应学生及其有关人员的要求,加分改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要求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并清点试卷份数与所负责的考场人数是否相等。如有短缺,应立即向考务工作人员提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并认真、细致、严格做好以下工作:
(一) 在考试前编好考生座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 在考试之前和考试过程中,查验学生参加考试要求携带的证件(如学生证、一卡通、身份证)与考生本人、试卷上填写的考生姓名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三) 检查学生是否按指定位置就座,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四)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
(五) 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尤其是每个考生提交试卷的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须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纪律及相关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对迟到30分钟(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以统一要求为准)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记载,并及时做好记录。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企图,监考人员应立即给予严厉的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答题;不回答考生提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字迹不清,可以说明);未经主(监)考教师允许,考生在考试进行中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检查试卷回收份数是否与发放时相等、每份是否完整后,填写试卷袋上的各个项目。考场如有异常情况,需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对缺考、违纪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经监考人员本人签名后交到考试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未经批准,已安排并书面通知的主(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坐着监考、看书看报、聚集或聊天、擅离职守。监考人员需前后分开。凡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包庇纵容,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或以其它方式为学生作弊违纪提供方便等的人员,视为协同作弊对待,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巡考人员负责检查各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学校考试委员会也将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辅导员、班主任、熟悉学生的教师应参加监考及巡查工作。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 考生参加考试,要服从学校及学院主(监)考人员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衣冠不整、穿拖鞋(含时装拖鞋)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场内考生及监考人员不得吸烟、吃零食。
第二十九条 考生应在考试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到指定位置就座;将参加考试所要求的证件放在桌面备监考人员查验,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允许交卷出场(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以统一要求为准)。未交卷且未经主(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交谈。
第三十条 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漏页、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三十一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答题纸、草稿纸(含空白纸)。
第三十二条 除必要的文具、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得将书籍、讲义、笔记、通讯工具、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带入考场,或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者须持有学校医务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犯考试纪律,应给与口头或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 未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二) 到发试卷时仍将书包、讲义、复习资料、手机、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词典、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三)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四)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答卷者;
(五) 开卷考试中,未经主考教师同意而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六) 交卷后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仍在考场及附近逗留、议论、喧哗者。
(七) 其它经考务人员认定为一般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本次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 违犯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中的任一种行为,无视告诫而重犯者;
(二) 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者;
(三) 开考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座位者;
(四) 在考场内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五) 考试结束后,不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及时交卷者;
(六) 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置者;
(七) 考试结束后,经举报、查实确有考试违纪行为者。
(八) 其他经考务人员认定为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一) 考试中有交头接耳、传接纸条(含试卷)或用手势等动作互打暗号,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 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三) 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四) 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五) 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六) 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七) 拿取他人试卷(或答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八)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及时举报者;
(九) 在考场中相互校对答案或传递考试信息(磁盘)者;
(十) 藏匿他人试卷、答卷者;
(十一)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者;
(十二) 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十三)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四) 有意妨碍他人正常考试或有意扰乱考场秩序者;
(十五) 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或答案者;
(十六) 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者;
(十七) 严重扰乱报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
(十八) 考试进行中接看(听)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电子通讯设备者;
(十九) 除外语听力考试时间外,利用各种电子接收设备接收电子信号者;
(二十)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者;
(二十一) 未按有关考试的规定,在答卷密封区以外作有表明或暗示自己身份的标记者;
(二十二) 在参加考试过程中,以复制、摘录试题内容为主要目的者;
(二十三) 考试结束后,经举报、查实确有考试严重违纪行为者;
(二十四)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二十五) 无考试资格但入场参加考试者。
(二十六) 其他经监考教师及考务人员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七条考生具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二) 以虚报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及以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者;
(三) 窃取、偷换、涂改试(答)卷,伪造、变造考试信息者;
(四)参与组织或兜售以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的试题内容或答案者;
(五)进入考场后,使用通讯工具传递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六) 威胁、打击、报复考试违纪、作弊举报人者;
(七)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八)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受到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九) 其他经考务人员认定为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八条 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报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十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涉及的教师或相关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给予警告及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四十一条 凡我校师生员工在考试工作中违纪、作弊或玩忽职守,经知情人举报、有关部门查实,须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时交考务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必须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巡考情况表》中记录。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必须及时书面(连同物证)报告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记录或反映违纪情况的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定后按有关条例和规定予以行文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阅卷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考试的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监考人员在监考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和《考场指令》,玩忽职守,经指出仍不改正者;
2、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者;
3、未按有关考试的规定,提前启封试卷或擅自启封考生(含缺考考生)试卷者;
4、考试期间,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者;
5、未按有关考试的规定,擅自复制、摘录试题内容,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者;
6、擅自变动考生答卷上的有关信息者;
7、向考生提示或暗示作答试卷者;
8、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未按有关考试的规定和要求收集汇总试题、答卷,造成严重后果者;
9、私自变更监考教师,或私自找人代为监考,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二)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伪造、变造考生报考信息者;
2、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者;
3、指使、纵容、提供条件或伙同他人进行舞弊,或隐瞒、包庇考试违纪、舞弊行为者;
4、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者;
5、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营私者;
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者;
7、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者;
8、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者;
9、利用命题或接触试题内容之便,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与命题、制卷信息者;
10、利用命题或接触试题内容之便,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者;
11、考试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者。
(三) 我校所有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者;
2、打击、报复、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3、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者;
4、利用职务之便,胁迫、指使、授意他人舞弊者;
5、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者;
6、参与组织和兜售以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的试题内容者。
(四) 我校所有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外,人事部门还将依《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1、违反有关考试的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含备用题)泄密,或使考生答卷、考试成绩在保密期内发生重大事故者;
2、以考试为名进行诈骗者;
3、盗窃未经启用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含备用题)者;
4、盗窃、损毁在保密期内的考试试题、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者。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范围内的相关处分,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处务会讨论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批准。对受到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校长办公会上作通报。凡我校师生员工违反考试纪律,若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不服,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我校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四十八条 凡是国家有最新有关考试文件精神,一律按国家最新文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成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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